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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7********,汉族,专科毕业,扶沟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扶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南省扶沟县**镇,以营利为目的,以中国福利3D开奖结果进行投注的方式,组织王某某、邵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8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倩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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