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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住德清县**镇**村**号**室2019年821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建 “边锋(切磋)中华”、“边锋(斗罗)多二色AA”等闲聊群,通过让群内成员安装“边锋平台”上的手机游戏软件,出售房卡收取房费从中获利的形式,组织群内成员进行“麻将”或“罗松”赌博。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5.54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书、购卡记录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项某某、姚某甲、姚某乙、张某乙、姚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搜查视频、搜查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玲玲

2020年1月2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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