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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64********,汉族,初中文化汕尾市海丰县小漠镇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镇元新村委新圩村**号的住处内,通过现场写单、微信联系等方式,接受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张某乙、林某丁、莫某某、张某丙等人及周边人员的“六合彩”投注,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17840元。张某甲在收到上述投注款项后又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上家徐某某(已移送起诉),并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2.书证:抓获经过、证明、六合彩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通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张某乙、林某丁、莫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电子数据:含有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随案移送手机三部(暂存于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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