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81号

被告人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5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黄某某、李某某、张某丙、刘某某、梁某某(张某乙、黄某某等六人另案处理)等人自2020年3月份开始纠集在一起,经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多地方组织赌博人员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中李某某负责“抽水”,刘某某负责“抽水”和拉人参赌,张某丙负责联系赌博场地、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带赌客进场,七人轮流“望风”。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在2020年7月21日的行动中,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房现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黄某某、李某某、张某丙、刘某某、梁某某5人,以及参与赌博人员18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015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0月6日主动带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等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当减轻处理。建议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李海涛

                              检察官助理:吴叶亮

                              2020年12月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