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巷**号。曾因吸食K粉,于2015年5月25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开始,张某乙、范某某(均已判刑)结伙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家园**幢**室张某乙租住处,利用微信建立赌博群,根据网站开奖的数字,以“猜大小”、“猜龙虎和”、“定位球大小单双”、“数字玩法”等形式,接受微信群成员投注赌博,赌注在10元至1万元不等。
2017年1月3日开始,张某乙、范某某将参赌人员的押注金额投注至网站,与被告人张某甲进行结算,被告人张某甲从中赚取赔率差价。经查,截至2017年1月16日,张某乙共在五个微信群上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45万余元,参赌人员累计达62人次,并全部上报给被告人张某甲在网站上投注,被告人张某甲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瑶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微信账号界面、支付宝账户界面、重庆时时彩规则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投注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员张某乙、范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结果告知单、平航手机取证分析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智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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