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屏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已执行缴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代溪镇洋头村土名“土头尾”的树林、洋头村山上通往代溪村山中旧路一公里左右处、忠洋村祠堂背后的半山腰、忠洋村高山寨等处摆放“六亭板”等赌具,供张某乙、郑某某、韦某甲、张某丙等人以“六亭”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400元(已退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代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郑某某、韦某甲、张某丙、张某丁、韦某乙、吴某甲、陈某某、张某戊、吴某乙、张某己、韦某丙、吴某丙、韦某丁、张某庚、韦某戊、孙某某、韦某己、张某辛、吴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高翔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屏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16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笔录肆份,光盘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已由公安机关没收320元违法所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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