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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Z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7********,汉族,大学本科,福建省惠安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惠安县**镇**路**号**幢**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从上线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黄山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的大股东账号spp003(pp-zhi),后用该大股东账号开设下级账号,发展陈某某等下线并接受投注。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5日,共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1021225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被扣押人民币1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赌博网站报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言黄某某、陈某某、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庆辉

检察官助理:郑智华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涉案的财物暂扣于永春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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