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19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同案犯张某乙(已判处)代理的网络六合彩盘口上注册两个会员账号“*1-**13”和“*2-**12”,用于投注“六合彩”赌博。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使用手机通过上述账号参与赌博过程中,又先后在线下接受王某某、黄某某、龚某某、徐某某人“六合彩”投注,往来赌资累计17.7996万元(人民币,下同),并从中抽头渔利0.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2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龚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同案犯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赌博,赌资累计17.799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建议在被告人张某甲有退赃情节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在被告人张某甲无退赃情节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由法院视审理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冰姿
检察辅助人员:陈爱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0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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