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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聂某某(已判刑)、张某丙(另案处理)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水田镇等地周边的山上开设流动赌场,被告人张某甲聂某某负责邀约赌客、坐庄参赌,张某丙负责赌场管理。赌场采用“摇包谷籽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工作人员搭棚、转车接送赌客,每天参赌人员20人至60人不等,抽水获利共计2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聂某某范某某张某丁、陆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毛某某肖某甲肖某乙陈某甲廖某某孙某某万某某张某戊、罗某某汪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聂某某范某某张某丁、陆某某毛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廖某某孙某某万某某张某甲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永胜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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