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栋**单元,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11月间,张某甲通过在红花岗区名酒城平台4-71室开设麻将馆,拉拢赌客到该麻将馆内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自2019年7月份至11月份共计抽取提成人民币20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户籍信息、接出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彭某某、苟某某、张某乙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博用具,并从中抽头盈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果
助理检察员:杨焱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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