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钦州市钦北区**镇**队岭其山自己的养鸡场搭一个棚,以赌博大众 “密十”方式吸引附近村民去赌博,并“抽水”获利。该赌场从每天晚上21时许营业至第二天凌晨2时许,每天参与赌博人员达二、三十人。张某甲每天抽水300元,被告人张某乙负责看风,每天得100至200元。2020年4月10日晚,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某某某等涉赌人员21人,扣押赌资3278元及扑克等赌具。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某某某等证人证言;张某甲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德春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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