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2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在江西省瑞昌市**乡**村**组。2009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7月30日、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甲、涂某某、郭某甲(均已判刑)经商量后,为非法牟利,先后七次轮流在涂某某、郭某甲、周某甲暂住地开设以猜两枚硬币单双面进行押注为形式的赌场,招揽附近江西籍同乡参与赌博活动,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2019年12月2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甲暂住地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周某甲、涂某某及参赌人员十余名,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6.1万元、赌具硬币十枚、杯子一个、纸牌一副、探照灯二个。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甲、涂某某、郭某甲的证言及确认同案犯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孙某某、刘某某、郭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四案犯微信群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与周某甲、涂某某、郭某甲合伙于2019年11月中旬至12月2日多次在暂住地开设赌场以及案发前共获利1万余元的事实。
2.证人胡某某、熊某某、梁某甲、朱某甲、张某某、周某乙、王某某、吴某某、梁某乙、朱某乙、罗某某、魏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于2019年12月2日晚在上述周某甲暂住地参与赌博活动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于2019年12月2日22时许依法对青浦区华新镇凤马塘路205弄19号1101室进行检查,查获包括周某甲、涂某某在内的涉赌人员二十余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6.1万元(其中3.84万元系从周某甲、涂某某处查获)、赌具硬币十枚、杯子一个、纸牌一副、探照灯二个。
4.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上述赌场并于2020年5月13日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到案的情况。
5.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6.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同案犯周某甲、涂某某、郭某甲因本案已被判处刑罚、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84万元、作案工具已判决没收,以及被告人张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志军
检 察 官 韩元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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