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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76********,白族,大学本科,龙陵县****局病退职工,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社区**小区**组**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手机APP应用游戏“闪亮斗地主”游戏平台,并申请成为“保山麻将”代理,使用微信号******(昵称“****”),以其为群主建立“青春俱乐部”微信群,组织微信群成员利用“闪亮斗地主”游戏平台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1分积分兑换5元人民币,每局由被告人张某甲根据游戏积分向赢家抽取3元、4元、5元不等的房费,并通过微信红包方式相互发送赌资和房费。被告人张某甲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收取房费从中渔利共计10616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106165元人民币,属情节严重;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燕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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