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兴化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网络建立微信群,组织群成员通过“唐人游”软件进行赌博,赌博方式为兴化麻将。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其微信号“**”点取房费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880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违法所得60000元;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调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地灵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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