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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无业。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7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建立微信群利用“唐山撸麻巧儿”游戏软件组织他人实施赌博行为,非法谋利1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微信钱包余额照片、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息、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王某甲、高某某、吴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利用“唐山撸麻巧儿”游戏软件组织他人实施赌博行为,非法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如积极退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检察官助理:孙川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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