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银川市兴庆区**棋牌室经营者。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住址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19日、4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银川市兴庆区**街**号开设“**棋牌室”,并提供麻将桌、麻将等工具供参赌人员苏某某、蒲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划水”方式赌博。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4月15日间,张某甲累计抽头渔利4万余元,赌资数额达38万余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账簿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蒲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娣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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