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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租住肥东县**镇**期**房**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至4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肥东县**镇**期北门对面自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组织人员利用扑克牌以“拱猪”和“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6000元左右。4月10日17时许,肥东县公安局店埠派出所民警在该房屋内进行检查,发现张某乙正在利用扑克牌以“拱猪”“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6340元,赌具扑克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倪某某、何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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