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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住安徽省霍邱县**镇街道。张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赌博于2016年2月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张某甲先后在霍邱县**镇**村刘某甲家、**镇**村王某某家、代某某家、**镇**村李某甲家以及其父亲经营的猪场等处开设“斗牛”赌场至少十五场次,李某乙、蒋某某、江某某、范某甲、洪某某、汪某某、龚某某等人在赌场参赌,张某甲负责抽头。通过开设赌场,张某甲非法获利至少2万元。秦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他人多次到赌场内高利放贷,为赌场提供资金帮助。

2.2019年11月至2020年02月,张某甲在霍邱县**镇**村其父亲经营的猪场民房内,开设“炸底”、“掼蛋”、“跑得快”赌场至少十五场次,张某乙、刘某乙、李某丙、周某某、王某某、范某乙等人在赌场内参赌,张某甲负责抽头,通过开设赌场张某甲非法获利至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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