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90********,回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路**家**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镇**街**号院社区集体户口**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回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9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6月15日至7月15日,伙同薛某某(已判刑)经事先商量,在江阴市**街道**别墅**号内,利用手机微信群开设赌场64场,吸引赌客进行俄罗斯世界杯赌球,组织张某乙、何某甲、何某乙、韩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帮忙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网上寻找赌客、管理赌博中介。上述人员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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