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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2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甲(已判决)、万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胡某甲等人在当阳市庙前镇、远安县两河村等地使用颜某某、胡某乙、李某乙、向某某、谢某甲等人房屋流动开设“翻筒子”赌场。该赌场共开设10天左右,参赌人数累计约200人,抽头渔利累计约人民币8万元,张某甲分得渔利款约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郑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路明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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