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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桃园路**号,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福建省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由福建省永春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6月19日由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担任“中信”(网址:13888.com)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招募郑某甲(另案处理)成为下级代理,购买QQ机器人软件与该网络平台对接,组织他人利用“澳洲幸运5”、“重庆时时彩”的中奖号码私设赔率进行竞猜赌博,被告人张某甲按郑某甲代理网站接受的投注额从赌博网站获取千分之三的分成,郑某甲不仅收取玩家中奖数额的3%作为抽水,而且还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分成。此外,被告人张某甲与郑某甲亦通过关闭QQ机器人自己坐庄与玩家对赌。自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郑某甲接受晏某某、张某乙等数十人投注共计4669.064188万元,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与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苏某某”、“林某甲”、“张某丙(1537577****,以下简称张某丙大)”、“陈某某”账户结算赌资总计1140.3142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接收赌资后通过张某丙(大)、陈某某、林某甲、苏某某账户经潘某某、许某某等人账户最终流转到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有的账户中。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李爱华、潘某某等20个银行账户内资金总计2927.5798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等物证;2.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郑某甲、张某丙(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1********,以下简称张某丙小)、郑某乙、林某乙、晏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大)、陈某某、林某甲、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讯问同步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爱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冻结的财物由衡东县公安局保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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