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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滨海县,住澳门**大厦**号楼**。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4月9日因嫖娼被滨海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5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多次组织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澳门赌场赌博,并通过自己和他人在澳门赌场开设并控制的账户为境内人员出“泥码”(又称maga)、洗码等服务,被告人张某甲获取赌场按“泥码”流量1%的非法利益,其中赌资合计港币886万余元,非法获利合计港币36.92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澳门御龙酒店赌场账户向张某乙、王某甲、苏某某提供赌资港币10万元供三人以“百家乐”的形式赌博并洗码,张某乙三人共赢港币3000多元,形成码量港币20万余元,赌资共计港币10.3万余元,张某甲按码量的1%非法获利港币2000多元;

2.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澳门凯旋门酒店广东会赌场金濠贵宾厅账户向张某丙、张某乙、王某乙、王某甲提供赌资港币30万元供四人以“百家乐”的形式赌博并洗码,张某丙等人共赢港币2.3万余元,形成码量港币100万余元,赌资共计港币32.3万余元,张某甲按码量的1%非法获利港币1万余元;

3.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澳门凯旋门酒店广东会赌场金濠贵宾厅账户向张某丙、张某乙、王某乙、王某甲提供赌资港币50万元供四人以“百家乐”的形式赌博并洗码,张某丙等人共赢港币4万余元,形成码量港币100万余元,赌资共计港币54万余元,张某甲按码量的1%非法获利港币1万余元;

4.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澳门新葡京酒店太阳城赌场账户向郑某某、黄某某提供赌资港币300万元供二人以“百家乐”的形式赌博并洗码,郑某某、黄某某共输港币298万元,形成码量港币2600万余元,赌资共计港币300万元,张某甲按码量的1%非法获利港币26万余元;

5.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御龙酒店赌场账户向刘某某、杜某某、戴某某和张某丁提供赌资港币50万元供四人以“百家乐”形式赌博并洗码,刘某某等人共输港币40万余元,形成码量港币50万余元,赌资共计港币50万元,张某甲按码量的1%非法获利港币5000余元;                                                     

6.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澳门凯旋门酒店广东会赌场贵宾厅账户向张某戊、李某某、谭某某等人提供赌资港币20万元以“百家乐”形式赌博并洗码,张某戊等人共赢港币29万余元,形成码量港币110万余元,赌资共计港币49万余元,张某甲按码量的1%非法获利港币1万余元;   

7.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澳门凯旋门酒店赌场德晋厅账户向卢某某、洪某某、陈某某提供赌资港币100万元供三人以“百家乐”的形式赌博并洗码,卢爱坤等人共输港币100万元,形成码量港币100万余元,赌资共计港币100万元,张某甲按码量的1%非法获利港币1万余元;                                                    

8.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左某某、许某某三人一共凑港币30万现金,在澳门御龙酒店赌场张某甲控制的账户出港币30万元泥码供三人以“打公式”的方式赌博,左某某等人共输港币30万元,形成码量港币30万余元,赌资共计港币30万元,张某甲按码量的1%非法获利港币3000多元;

 9.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与鲁某某、于廷某某一共凑人民币47.1万元,在澳门万龙酒店赌场张某甲控制的账户出港币55万元泥码供三人以“打公式”方式赌钱,鲁某某等人共输港币55万元,形成码量港币100万余元,赌资共计港币55万元,张某甲按码量的1%非法获利港币1万余元;

10.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澳门凯旋门酒店太阳城赌场金濠厅账户向魏某某、蒯某某、陆某某提供赌资港币50万元供三人用于赌博并洗码,魏某某等人赢了港币51.6万元,后魏某某等人存了港币30万元至张某甲在澳门凯旋门酒店太阳城赌场金濠厅控制的账户,其他钱被现金提走了,当天晚上张某甲又从该赌厅账户提供赌资港币40万元,加上之前存在该账户的港币30万元,一共港币70万元给魏某某等人用于赌博并洗码,魏某某等人一共赢了港币13.8万元。10月10日,张某甲又在该赌厅账户提供赌资港币50万元给魏某某和蒯某某二人用于赌钱并洗码,魏某某和蒯某某二人输了港币49.95万元,共形成码量港币492万元,赌资共计港币205.4万元,张某甲按码量的1%共非法获利港币4.92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晓娟

检察官助理:柏青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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