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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42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社区**组**号。2008年3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2017年1月8日因赌博被科左中旗公安局罚款2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使用手机建立微信群,将“**麻将”链接发至群内,并购买游戏房卡,组织谷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以抽取房费的方式抽红,共计抽红人民币138240余元。

2019 年3 月至2019 年4 月18 日, 被告人张某甲使用手机建立微信群,将“**麻将”链接发至群内,并购买游戏房卡,组织杨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以抽取房费的方式抽红,共计抽红人民币16800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购买房卡、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卡说明、提取笔录、微信流水及光盘、起诉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志军

  助理检察员:李佳慧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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