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7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营业房**户,无前科。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2月2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账号“zhang********”微信昵称:“其实我虚胖”的手机微信组建名为“高中辅导班”微信群,招集他人通过科尔沁帕斯手机APP中的蒙古包功能进行赌博,共购买充值卡13500张,使用12918张,每局需要充值卡6张,共计开设赌局2153个,每局最少2人开局,每局最多5人,每人每局抽红3元,并以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方式结算,共计抽头渔利129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2. 书证:案件来源、户籍信息,科尔沁区铁南派出所关于张某甲的政审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专用票据;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齐某某、张某乙等21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科尔沁帕斯手机APP”游戏平台的“蒙古包”功能招揽多人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方式结算赌资,以收取参赌人员房费方式抽头渔利累共计1291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永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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