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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四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由四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疾病于2020年9月2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粤H*****小汽车途径四会市**镇**村委会**区**高速桥底基围时,因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粤Y*****小汽车阻碍通行,遂与刘某甲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先后通知张某丁(未归案)、张某戊(未归案)、被告人张某乙等人到场,由被告人张某甲持棒球棒、被告人张某乙持铁锹追打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造成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身体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8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乙于2020年7月31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合计5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因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秀梅

检察官助理:刘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四会市看守所、张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件一页;

3.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和具结书各两份,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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