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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74********,广东省紫金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紫金县**镇**村。因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8********,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紫金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同案人刁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黄某某在雄记大排档因口角纠纷对黄某某进行殴打,黄某某被打后回到**发廊。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伙同刁某某、张某丁(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新海涛发廊,使用菜刀、木棍对**发廊的卷闸门、灯箱、广告牌打砸、损毁,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再次来到该发廊谩骂被害人。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的卷闸门、招牌灯、广告牌共价值人民币3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龚某甲、龚某丙、朱某某、陈某某、龚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巩才

2019年11月26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在紫金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4册、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及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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