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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强奸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曾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至邳州市**镇**村石某某家中,在明知石某某系智障人员的情况下,仍强行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石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邳州市铁富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6页,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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