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被害人陈某甲上班的黔西县城**KTV娱乐消费,陈某甲在包房内为张某甲提供陪酒服务,次日凌晨3时许,张某甲请陈某甲送其去酒店住宿,陈某甲遂将其送至黔西县城**小区**酒店,张某甲又邀请陈某甲至其住宿的**房内聊天,之后将陈某甲抱至床上,不顾陈某甲的反对,强行亲吻、抚摸陈某甲的身体,强行将陈某甲的裤子脱开,用身体压在陈某甲身上欲发生性关系,因陈某甲的强烈反抗而未得逞,陈某甲趁机利用微信并通过家人陈某乙向公安机关报警,尔后公安民警至案发现场将陈某甲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疾病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代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黔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山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中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讯问同录光碟、入住监控视频光碟共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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