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11948********,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巨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曲磊,天津善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路过本村郝某某(女,84岁)家时,看到其正在过道床上换衣服而心生歹意,上前将郝某某摁倒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时郝某某的六女儿回来看望母亲,张某甲因故强奸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手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立勇
检察官助理:赵林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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