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产业集聚区**社区**居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陈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原案拆案审查,陈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另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左右,王某某、董某某、冯某某等人从信合公司购买了48间门面房地皮,地皮位于原城郊乡庞庄和李拐弯两个居民组地界,王某某购买的地皮位于庞庄居民组。2017年年初的一天,**居民组村民被告人张某甲到王某某的建筑工地以暴力方式强行要求承包清工工程,王某某不同意,为了工程能够顺利进行,王某某、董某某等人商议给张某甲3万元钱,让其不要承包工程并找时任**居民组组长的陈某某从中协调。2017年年底工程结顶后,董某某、冯某某将3万元钱送至**村委会陈某某办公室,陈某某交给张某甲2万元。2018年年初,张某甲、陈某某将该3万元钱退还给王某某、董某某等人。
2019年4月11日上午,固始县公安局民警让陈某某以开会为名通知被告人张某甲到**社区会议室,张某甲主动到**社区后被民警带至固始县公安局。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式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洪斌
检察员:何 欢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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