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10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赌博,于2013年5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赌博,于2015年5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9年9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20日至8月4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通过拦车、言语恐吓、拉闸等方式多次阻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平阳县**镇**东侧B地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强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中的泥浆、土方工程交由被告人张某甲实际承包,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和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账户收取工程款人民币68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3月13日平阳县**镇**2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记录、银行账户转账明细、协议书、发放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甲、徐某某、李某甲、苏某甲、苏某乙、张某丙、林某某、上官某甲、薛某某、上官某乙、李某乙、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乙、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娜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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