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遵义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社区警务助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自行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刑事检察部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通过遵义市公安局**分局统一招聘,进入遵义市公安局**分局任**派出所社区警务助理。2020年5月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张某甲认识了张某乙,并接受张某乙的吃请,接受张某乙的请托,对其实际经营管理的遵义市红花岗区**镇街道“**酒店”予以关照。张某甲明知张某乙等人在“**酒店”内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在派出所领导安排开展缉查黄、赌、毒行动后,先后于2020年5月22日、6月12日、6月17日三次通过微信社交软件或手机短信的方式,将公安机关进行黄、赌、毒突击检查的消息告知张某乙,以包庇张某乙不受公安机关查处。张某乙已于2020年6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手机微信及短信截图、警务助理推荐表及工资发放表、通话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罗某某、熊某某、刘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向其通风报信,意图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可、李果、刘莲
检察官助理:刘昳、杨霞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8685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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