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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徇私枉法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5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黑龙江省依兰县**局**长(已退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社区**小区**局**楼**单元**室。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决定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6月28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另案处理)曾被潘某某殴打,而产生报复之念,因找潘未果便迁怒于当时在场的李某乙,遂于1995年7月5日14时许,借来两支猎枪,纠集其妻弟宋某某及刘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依兰县**啤酒屋内,宋某某、刘某某分别持菜刀将李某乙砍伤,李某甲持枪将饭店经营者李某丙、就餐者高某某成分别击伤,何某某在饭店外持枪将李某乙朋友康某某击伤,后四人逃逸。经法医鉴定:李某乙构成重伤,李某丙构成轻伤、高某某构成轻伤、康某某构成轻伤。1995年7月6日依兰县公安局以李某甲、何某某、宋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1997年9月10日,李某甲被抓获后,时任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李某甲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仍在李某甲的哥哥时任黑龙江省公安厅干警的李某丁、时任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五大队政委的李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前来为李某甲向依兰县公安局主要领导请托的情况下,指使依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刘某某、办案人李某戌、张某丙(均另案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之规定,对李某甲应当决定刑事拘留而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即释放,且释放后中断侦查,对李某甲放任不管,致使李某甲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致使有罪的李某甲未受到刑事追诉。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4月17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张某甲的干部任免审

批表、李某甲讯问笔录、呈请拘留报告书、保证书、李某乙控告信等;

2. 证人齐某某、贾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李某戌、张某丙、刘某某、李某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兵 甄翔宇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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