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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徇私枉法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7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原白银市****队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单元**因涉嫌贪污、徇私枉法罪,2020年1月10日白银市白银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月17日解除留置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一案由白银市白银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21时许,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37mg /100ml。2018年1月2日前后,为帮助郑某某逃脱刑事法律惩处,在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会师大道张某甲的车内,被告人张某甲收受郑某某的朋友张某乙送的5万元现金;1月5日,张某甲指定由甘肃**司法鉴定所对郑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在进行鉴定前,张某甲给司法鉴定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要求王某某帮忙将郑某某酒精含量鉴定结果做到80mg/100ml以下。王某某在做鉴定时,将之前做出的他人气相色谱表粘贴在郑某某司法鉴定作业表中,并将血液酒精含量数值修改为78.72mg/100m1,冒充郑某某的鉴定结果,并出具了司法鉴定书,致使郑某某的鉴定结论从醉酒驾驶(159.37mg/100m1)变为饮酒驾驶机动车。后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依据伪造的鉴定意见对郑某某进行行政处罚。2020年1月19日,张某甲主动向白银市白银区监察委员会缴纳5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共白银市**委员会文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靳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钲云

检察官助理:郭小勇

书  记  员:郝婧如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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