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3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没钱开销,遂伙同同案人杨某某(已判决)驾驶摩托车窜至汕头市潮阳区**镇**村**片老寨内一巷道伺机作案。后见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电动摩托车经过,张某甲、杨某某便借口双方摩托车发生碰撞,下车将谭某某围住。杨某某动手扇了谭某某头部两下,并将其拉下摩托车,随后杨某某驾驶谭某某的摩托车将其载至**镇**村**路**巷附近巷道中,张某甲则驾驶着摩托车紧随其后。后杨某某抢走谭某某放在车筐里的一部小米手机,并用拳头威胁谭某某说出微信钱包支付密码。得知密码后,二人逃至**村**网吧内分赃,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谭某某的手机中绑定微信钱包的银行卡内5350元转至自己微信钱包,并与张某甲分赃。
2020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同案人“阿孬”(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汕头市潮阳区**镇**居委西门附近一祠堂门口伺机作案。后见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红色男庄摩托车(价值2100元)经过,张某甲便驾驶摩托车撞击许某某摩托车后轮,并超车将其逼停。随后“阿孬”下车对许某某进行搜身,当“阿孬”准备将许某某裤子口袋中的手机抢走时,被许某某制止。张某甲和“阿孬”见状便用拳头殴打许某某背部、头部,“阿孬”还用随身携带的伸缩棍殴打许某某的腹部。许某某被打后丢下摩托车逃离现场。“阿孬”便驾驶着许某某的摩托车,张某甲驾驶着“阿孬”的摩托车一同逃离现场。后张某甲将抢得摩托车占为己有,供自己使用。至202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张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缴获被抢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手机销售单、发还清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石某某、张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属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林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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