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01********32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区**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围场宾馆338房间,向孟某甲水杯中投放复方地西泮片,致孟某甲很快深度睡眠,张某甲趁机将孟某甲包中的金首饰及3000元现金拿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等书证;孟某乙、王某甲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孟某甲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现场勘查笔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被害人水杯中投放安眠药物致使被害人深度睡眠不知反抗的方式劫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12月11日
附:1、 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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