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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抢劫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因缺钱萌生了抢劫金店的想法,当日10时许张某甲在佟二堡镇内大市场购买了锤子、尖刀及口罩用于实施抢劫,11时许,张某甲骑一辆黄色本田摩托车来到东升金店门前,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口罩,左手持刀右手持锤子进入到东升金店内实施抢劫,张某甲进店后用锤子将金店内一侧的玻璃柜台全部砸碎后,开始抢劫柜台内的首饰,东升金店老板张某乙发现自家金店被抢劫后手持菜刀出来阻拦,张某甲发现有人出来阻拦后逃跑,逃出后将摩托车抛弃在东升金店门前,乘坐一辆拦截的三轮车逃跑至五星镇黑沟台的家中。经鉴定,张某甲从东升金店抢劫铂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3000元,玻璃柜台损失价值480元。

2019年9月9日13时许,张某甲母亲李某某通过其亲属宋某某与灯塔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取得联系,称张某甲于2019年9月9日在灯塔市佟二堡镇内抢劫了一家金店,现要投案。2019年9月9日13时许,在张某甲亲属宋某某带路下,灯塔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五星镇黑沟台村张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锤子一个、尖刀一把、口罩一个;

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返还清单、辨认图片、情况说明;

3.证人张某丙、庄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评论结论书、辽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蒋宁
王仲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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