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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抢劫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张某甲,冒名张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抢劫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和刘某甲(已判决)在刘某甲的住处密谋抢劫,两人商议决定找老乡、正怀孕的被害人瞿某某下手。为了摸清情况,两人于2004年1月3日晚以看六合彩报为由,由与被害人熟悉的刘某甲叫开门,到本市宝安区**区**村**号**房瞿某某家中踩点,发现只有瞿某某一人在家。次日20时许,张某甲与刘某甲携带绳子、铁丝、胶纸等作案工具到瞿某某住处,由刘某甲叫开门后两人进入瞿某某家中,随即用胶纸封住瞿某某的嘴巴,并用绳子绑住瞿某某手脚后实施抢劫,当场抢走瞿某某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及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得手后,又用所带铁丝将被害人瞿某某勒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瞿某某系被人勒颈及封口鼻至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尼龙绳、胶带纸等;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尸检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指认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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