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24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骑摩托车,在绥中县**镇**线***道口,将一直尾随骑电动车的张某丙从背后拽倒,对张某丙使用威胁语言,并一只手按张某丙脖子,另一只手强行将张某丙脖子上所戴得黄金项链抢走。在当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乙在得知黄金项链是被抢赃物的情况下,受哥哥张某甲委托将该条项链以人民币5750元的价格,出售给绥中县**市场“***金店”。经认定:张某丙被抢劫的黄金项链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5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6.鉴定意见:估价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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