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拐骗儿童,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拐骗儿童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月**日下午,家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的被害人尤某某(男,2001年8月出生)走失。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街道**区**路与**路交汇处发现被害人,后将其带回**街道**村一出租屋。几日后,被告人张某甲看见被害人家属张贴的寻人启事,其明知被害人尤某某系走失儿童,仍与其妻子共同抚养被害人,使得被害人完全脱离监护人。2005年春节,被告人张某甲与妻子将被害人带回老家广东信宜市**镇****村抚养,并以“张某乙”的名字为被害人登记入户。2019年,公安机关根据AI技术人脸识别在信宜市一高中学校找到“张某乙”,后经鉴定确认“张某乙”系当年走失的被害人尤某某。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信宜市抓获被告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俊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
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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