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出生年月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2******** ,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现住深圳市**区**公寓**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网追逃,2019年8月8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南山头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南山头看守所,于同年8月13日辛集市公安局解回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5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辛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及周某甲、张某乙、周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于某某、董某某货款55. 8万元及利息。2013年12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2014年1月7日该裁定送达判决生效。2014年1月18日于某某、董某某申请对该案强制执行,2014年2月11日辛集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张某甲长期躲避执行,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截止到2017年11月14日剩余122340元未执行。经查,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3月21日张某甲实际控制的银行卡总计有142万元大笔资金收支记录,张某甲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交函执行报告、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登记表、证明、执行笔录、补充侦查报告、银行转账流水明细、辛集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周某甲、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省公安厅文检鉴定意见书及房屋买卖合同、银行开卡申请表复印件、银行业务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英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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