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商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巷**号,现住东莞市**阁**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7月26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秀源,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二次将本案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系东莞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挂靠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和广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二建公司负责广宁县**现代城项目的C、D区楼房建设施工。”次日,被告人张某甲和**二建公司签订《项目法施工责任书》,明确被告人张某甲为项目承包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管理施工队伍等,**二建公司负责经手工程款、收取管理费等。
2014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向东莞市**建材贸易部(以下简称**贸易部,经营者刘某某,衡东县人)采购钢材,供被告人张某甲承建的**现代城及其他项目工程使用。双方就钢材的价格、规格、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口头约定,双方口头协议于2015年4月份中止。期间,**贸易按照口头协议向**甲公司供应钢材,但**甲公司未按照协议及时支付钢材款。
2016年12月18日,**现代城项目完工。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二建公司的名义向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4245445.7元工程款(工程总造价172164776.04元,已支付117919330.34元),经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2018年4月10日执行完毕。2018年1月2日,**贸易部向衡东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与**甲公司、被告人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以(2018)湘042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莞市**工程有限公司向东莞市**建材贸易部支付钢材货款6751827.36元、资金占用费4350273.39元、律师费454531元及利息费用等(以上合计11556631.75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及被告人张某甲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贸易部于2018年7月2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以(2018)湘0424执283号执行通知书通知:**甲公司、被告人张某甲执行,并要求**甲公司、被告人张某甲报告财产情况。2018年7月5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张某甲调查其财产情况时,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执行法官允许离开公司,并未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和**二建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人张某甲将其所有的51套房产(根据【2017】粤1223执147之四、【2017】粤1223执618号执行裁定书共取得51套房产,价值13105520元)给**二建公司,**二建公司将其享有的商铺收租权利给被告人张某甲(每月收租金15万元,共66个月,总计990万元)。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被衡东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赵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靖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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