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2********,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9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骑摩托车交通肇事致张某丙死亡,经睢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一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二审,判决张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甲赔偿原告张某丁11万元。判决后,张某甲没有履行判决,张某丁于2013年1月14日申请睢县人民法院执行。睢县人民法院受理张某丁的执行申请后,多次通知张某甲履行赔偿义务,下发限制高消费令。2015年4月,张某甲在法院判决未完全履行期间,开始建房17间,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张某甲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导致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2015年5月27日睢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睢县公安局。张某甲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和张某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
(2)睢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一份;
(3)睢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一份;
(4)张某丁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5)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
(6)睢县人民法院问话笔录、电话记录、执行笔录追记笔录7份;
(7)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2013)睢法执字第23号:第三项限制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8)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停止施工通知书(2013)睢法执字第222号:通知张某甲停止继续施工;
(9)张某丁与张某甲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一份:张某甲一次性给付张某丁赔偿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元);
(10)谅解书---张某丁出具的谅解张某甲的谅解书一份;
(11)张某丁收到张某甲赔偿款118000元的收条一份;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2016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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