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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合同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陕西省宜川县**乡**村**号,富县**店**。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富县经营“一品迪帮漆”期间,自2014年起承包房屋装修工程,雇佣贴瓷片、水电、木工、油漆、三轮车等工人干活,工程结束后张某甲拖欠19名工人工资共计340150元,分别是1.鲁某某14800元;2.王某某35000元;3.鲁何荣8500元;4.杨某某32000元;5.王磊50000元;6.张某乙3500元;7.张国庆1600元;8.乔某某8400元;9.高伟13000元;10.孙毅48000元;11.宣娜25000元;12.牛抗扛7500元;13.郑某某23100元;14.刘锋6000元;15.郭某某48000元;16.谷精明12000元;17.吴某某1000元;18.刘某某750元;19.张军2000元。上述工人经多次索要张某甲均未偿还。2017年12月11日,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富人社监令字【2017】0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张某甲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郭某某等22人工资及补偿金,共计472062.5元。张某甲逾期仍未支付,且关闭联系方式外出打工,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7年8月14日,房主张某丙与张某甲签署富林小区4号楼1802室房屋装修合同一份,约定74000元全包,分三个阶段装修,张某丙给张某甲支付44000元,张某甲改装了水电后关闭门店携款离开富县,外出打工时更换手机号码,使被害人失去联系,张某甲改装水电花费2800元,剩余所欠装修款41200元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在富县经营“一品迪帮漆”期间,拖欠19名工人工资共计340150元,后张某甲离开富县去山西打工,手机停机并更换了电话号码,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富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张某丙签订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张某丙给付的44000元费用后,派工人进行了一小部分施工,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关闭门店,离开富县外出打工并更换手机号码,让被害人失去联系,至今尚未返还剩余装修款41200元,张某甲收受被害人货款后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张某甲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数罪并罚后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慧慧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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