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出租室,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同年6月11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5日,**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负责人李某乙)与海南**工程服务公司(乙方,负责人高某某)签订《文昌**一期项目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甲方将文昌**一期项目工程的劳务发包给乙方;2014年6月25日,乙方将文昌**一期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张某甲,合同总造价为110.1939895万元。签订合同后,被告人张某甲招用张某乙、雷某某、胡某某等14名农民工,自2014年6月陆续到该工地施工,工程施工一直到2015年12月份,完成工程总量达到90%,因被告人张某甲离开工地失联,工地管理混乱,该施工队工人离开工地时,被告人张某甲尚拖欠工人工资274705元,该施工队在施工期间,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人张某甲水电班组工人工资91.1360万元(含代付工人工资)。2016年1月18日,张某乙、雷某某、胡某某等14名农民工到文昌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人张某甲拖欠其14名农民工274705元工资款。2016年1月22日,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两公司、被告人张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两公司、张某甲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某乙、雷某某、胡某某等14名农民工工资。两公司、张某甲仍不支付。公安机关立案后,还从与张某甲签订的合同约定中还未结算的剩余20%工程款190579.9元中先垫付工人工资,对没有异议9名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对黄某甲、雷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符某某等5人没有异议的部分工资预以支付,对有异议的工资84126元没有支付。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拖欠14名农民工274705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16年06月19日,文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抓获。2017年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再次逃跑。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海口东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妻子向符某某、王某某、黄某甲、雷某某、张某乙等人支付完剩余工资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图片5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调查报告、健康检查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黄某甲、雷某某、胡某甲、王某某、符某某、章某某、黄某乙、马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1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7470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斌
书 记 员:符文敏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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