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0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址为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栋**房。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嫌疑,于2020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深圳市**有限公司**张某甲,承包了深圳市**有限公司在盐田区**建筑工程。2020年1月份工程完成后,张某甲按规定应支付给张某乙等17名建筑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01914元,但张某乙等17名工人通过上门、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公司实际经营者张某甲,均无法取得联系。张某乙等17名工人因拿不到工资,于2020年3月31日、5月7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反映,要求张某甲支付拖欠2019年部分月份的劳动报酬。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于2020年5月7日、8日、9日、11日、12日、15日、18日多次以打电话、发短信、张贴通知、公告等方式要求张某甲回来解决工人劳动报酬的工资问题,但张某甲以逃匿的方式拒不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2020年6月5日张某甲归案后主动支付了张某乙等17名建筑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019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甲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周某某的情况说明、银行转账截图、部分工人收到工钱的微信截图、劳动监察立案及调查情况材料、户籍信息资料等;2.被害人张某乙、明某某、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深圳市**有限公司欠薪逃匿程序台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主动支付了张某乙等17名建筑工人的工资,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犯罪数额以及被告人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芳
检察官助理:赵淑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未随案移送);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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