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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1********,汉族,专科文化,原江苏省**矿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宁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江苏**矿业有限公司无故拖欠牛某某等七人劳动报酬623300元一案移送宁武县公安局。经查,2017年5月江苏正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苏正钢矿业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同煤集团北辛窑煤业公司选煤厂机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暂定400万元。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张某甲和张某乙雇佣牛某某负责施工现场管理,2018年5月工程完工。截止2019年3月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江苏**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999996元,江苏**矿业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未支付牛某某等七人工人工资。2019年牛某某就此事到省级部门上访。2019年5月16宁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宁人社监令字(2019]第001号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江苏**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前支付工人工资,江苏**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拒不履行。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张某乙于2019年9月19日将拖欠王某某工资29000元全部支付;于2019年9月23日前分批将拖欠曾某甲、钟某某、吴某某、曾某乙四人工资共计33400元全部支付;于2020年7月15日前分批将拖欠牛某某的工资及垫付款共计465000元全部支付。杨某某证实张某甲江苏**矿业有限公司不欠其工资。全部拖欠工资共计52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受害人陈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方式:1826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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