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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挪用资金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行政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06年7月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8月4日、10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9月2日、1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2年至2005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临泉县**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以张某甲的名义贷款71.9万元。

   1.2002年5月24日,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被告人张某甲以贷款用途为建筑为由从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3.3万元,该笔贷款发放后被用于冲抵张某甲的到期贷款本息。

2.2004年10月29日,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另案处理)、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被告人张某甲以贷款用途为卷闸门为由从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1.6万元,该笔贷款发放后被用于冲抵张某甲的到期贷款本息。  

3.2005年1月16日,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被告人张某甲以贷款用途为进料为由从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5万元。

4.2005年1月18日,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李某甲(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被告人张某甲以养牛为由从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8万元。

5.2005年2月26日,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负责人柳某某、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被告人张某甲以购买大型农用四轮车为由从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8万元。  

6.2005年7月25日,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负责人柳某某、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被告人张某甲以贷款用途为卷闸门厂为由从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20万元,该贷款发放后用于冲抵张某甲的到期贷款本息。

7.2005年7月31日,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马某甲(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购买农用四轮车为由从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8万元,该笔贷款发放后被用于归还水某甲、马某乙的贷款本息。

8.2005年8月31日,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养牛为由从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8万元,该笔贷款发放后被用于垫付他人贷款本息。  

    二、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临泉县**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从临泉县**信用社以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名义贷款93.5万元。

1.2003年6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乙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2.2004年11月14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丙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4.5万元,该款发放后被张某甲使用。

   3. 2004年12月4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丁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5万元,该款发放后被张某甲使用。

4.2005年1月16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朱某甲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5万元,该款发放后被张某甲使用。

5.2005年5月12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马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朱某乙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该款发放后被张某甲使用。

6.2005年5月24日,临泉县**信用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董某某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5万元,该款发放后被张某甲使用。

   7. 2005年6月22日,临泉县**信用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戊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该款发放后被张某甲和柳某某使用。

   8. 2005年7月24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马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己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该款发放后用于冲抵张某甲的到期贷款本息。

   9. 2005年7月24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马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杨某甲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该款发放后用于冲抵张某甲的到期贷款本息。

10.2005年7月24日,临泉县**信用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庚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该款发放后被张某甲使用。

    11.2005年7月24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辛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

   12. 2005年8月22日,临泉县**信用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朱某丙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该款发放后被张某甲使用。

13.2005年8月22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壬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该款发放后被柳某某用于冲抵到期贷款。

    三、2002年至2005年,张某甲伙同临泉县**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冒用孙某某、张某癸等人的名义贷款122.1万元。

1.2002年10月29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孙某某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2.2002年11月19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子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3.2002年11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朱某丁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4.2002年12月18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朱某戊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5000元。

5.2002年12月18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子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6000元。

    6.2002年12月18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某甲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7.2002年12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丑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8.2002年12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寅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9.2002年12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卯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10.2002年12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辰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11.2002年12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巳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12.2002年12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薛某甲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13.2002年12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丑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14.2002年12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午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15.2002年12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王某甲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16.2002年12月27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水某乙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000元。

    17.2002年至2003年,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两次冒用张某未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共计1万元。

    18.2003年1月11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徐某某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19.2003年1月20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贾某某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20.2003年1月24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申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21.2003年1月24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朱某戊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22.2003年1月24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信贷员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杨某乙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23.2003年3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陶某甲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24. 2003年3月25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李某乙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25.2003年4月9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薛某乙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

26.2003年5月28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酉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27.2003年5月30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戌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28.2003年5月30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张某癸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29.2003年5月31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申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30.2003年5月31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亥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31.2003年6月28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A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32.2003年6月30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B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33.2003年7月28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C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34.2003年8月13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陶某乙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35.2003年8月27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刘某甲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36.2003年8月27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水某某、信贷员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马某丙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2万元。

37.2004年9月24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王某乙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5万元。

    38.2004年10月26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D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5万元。

39.2004年11月7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朱某己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

    40.2005年5月3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薛某丙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4万元。

41.2005年7月3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E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

42.2005年7月24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朱某己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

    43.2005年7月24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马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王某乙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

    44.2005年7月28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F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

    45.2005年8月21日,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柳某某、信贷员刘某乙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冒用马某丁的名义从临泉县**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款借据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临泉县**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共计287.5万元,数额较大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号。

2侦查卷宗74册,账本10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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