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洛阳市涧西区**村**栋**门**号, 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负责人,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 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公司和洛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公司为**公司生产加工设备,合同金额100万元。2018年3月21日,**公司向**公司支付20万元预付款。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公司要求追加预付款为由,让**公司法人张某乙再次支付10万元,在张某甲出具到货保证书后,当日张某乙将10万元转账至张某甲个人账户,被告人张某甲未将此10万元支付给**公司,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2018年11月26日,**公司在收到张某甲家人代其退还8万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申请撤回对张某甲的控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业品买卖合同、到货保证书、收据、收条、建设银行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张某甲任职证明和工资表复印件、和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与**公司达成和解并已退还,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至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涧西区**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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