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挪用资金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原副主任,住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2020年11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时任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产业互助资金、工作业务经费合计人民币107190元挪用,至今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将澜沧县**乡**村村民张某乙、罗某甲、罗某乙、石某某、张某丙、李某甲归还村委会的产业互助资金和占用费共计人民币81600 元挪为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2.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将村委会因报账打入其个人账户的村委会工作业务经费共计人民币25590元挪为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2月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家中(电话:1478797****);

2.​ 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